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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險,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備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修訂有利于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作為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應有以下內容: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的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無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用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試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2、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品,應該嚴格執行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的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露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須的防護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用人單位應根據上級部門規定的使用期限,結合企業經濟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定使用期限。
(11)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跳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險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時裝化,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5)外觀光潔,色澤均勻協調,美觀大方。